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有哪些
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包括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航运、民航、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
2. 立法权: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但制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执行和检察等职能,对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并拥有终审权。
4. 财政权: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制定预算和税收政策,管理本地区的财政事务。
5. 对外事务权:特别行政区在外交、贸易、旅游、文化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6. 可自行发行货币(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7. 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8. 自行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上列出的自治权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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