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 1. 适用范围
- **定义** :品种权侵权案件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 2. 管辖机构
- **处理机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的品种权侵权案件。
#### 3. 请求条件
- **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应为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 **被请求人明确** :需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 **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需明确。
- **受案范围和管辖** :案件需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 **时效性** :请求需在诉讼时效范围内,通常为二年,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 **诉讼限制**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品种权侵权案件,可以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 4. 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民事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部门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根据货值金额处以罚款。
-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纠纷解决
- **行政调解** :农业行政部门可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履行。
- **司法诉讼**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规定基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农业部令第24号,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